一、辦理刑事案件服務費
(一)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,每件收費不超過3000元。
(二)代理起訴和控告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,每件收費不超過4000元。
(三)在審判階段擔任被告辯護人的,每件收費不超過20000元。
(四)代理申請取保候審,每件收費不超過1500元。
(五)擔任自訴人或被害人代理人,參照上述標準執行。
(六)附帶民事訴訟的,按照辦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執行。
二.代理民事、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服務費
(一)不涉及財產關系的,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。
(二)涉及財產關系的,根據爭議標的,按下列標的分段比例計算后累加收費:
爭議標的 收費標準
50,000元以下的部分 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
50,001—100,000元的部分 3—5%
100,001---1,000,000元的部分 2---4%
1,000,001---5,000,000元的部分 1.5---3%
5,000,001---10,000,000元的部分 1---2%
10,000,001---50,000,000元部分 0.5---1%
50,000,001元以上的部分 0.2---0.5%
三、代理各類案件的申訴,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。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,按相應訴訟代理費收費標準收費。
四、上述各項收費標準,是指訴訟案件一審或者仲裁案件收費標準。未辦一審而辦二審案件的,按照一審的標準收費;既辦一審又辦二審的,二審按照一審標準的50%收取律師服務費。在同一案件中,曾經代理仲裁的,訴訟一審、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照仲裁收費標準的50%收取。代理再審參照二審的收費標準收費,代理案件執行參照一審的收費標準收費。
五、代理行政復議案件的,按每件收費不超過3000元。
六、以上以計件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,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,下浮幅度不限;以標的比例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,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律師事務所,可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下浮50%。
七、代理重大、復雜、疑難案件時,若因工作量增大、不可預見因素增多,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確實不能滿足辦案需要的,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收費,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暫行收費標準上限的5倍。
注: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、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,根據標的分段比例累加計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的方法:
例如:代理標的額為3000萬元的訴訟案件,5萬元以下部分按500元計收,其余部分按標的分段比例收費標準下限計算,則此律師服務事項最終收費額為:500+(100000-50000)x3%+(1000000-100000)x2%+(5000000-1000000)x1.5%+(10000000-5000000)x1%+(30000000-10000000)x0.5%=23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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